曾有媒體報道,浙江永康一位名叫杜岳珍的婦女,能利用自己的身體傳輸220伏的電壓,甚至點亮燈泡。我們知道:36伏是人體安全電壓,一旦超過36伏,則有可能引發(fā)安全事故。那為什么這位婦女能用身體點亮燈泡呢?
其實,真正危害生命安全的不是電壓,而是通過人體的電流。
正常人所能承受的最大電流一般為16毫安。初中物理課上教過:通過某物體電流的大小與電壓成正比,與該物體電阻成反比,電阻越大,則電流越小。一般情況下,人體的電阻大約在2000歐左右,如果此時加以220伏電壓,則通過人體的電流為100多毫安,就有生命危險。但是,人體的電阻不是恒定不變的,其阻值的大小受周圍環(huán)境、干濕狀況、接觸電源部位皮膚粗糙程度等影響,一位老農(nóng)的雙手間的阻值,要比一個新生兒雙手之間的阻值大幾十倍。杜岳珍之所以能名用身體傳輸220伏電壓,并電亮燈泡,是其身體阻值所決定的。
我們在脫毛衣時發(fā)出的火花電壓達幾萬伏,但由于沒有形成持續(xù)的電流,所以我們不會感到電擊,更不會有生命危險。另有國外媒體曾報道:英國一位41歲的男子在旅游的時候被一道時速2.25千米、電壓高達10億伏的閃電突然擊中頭部,當場倒地,身上的T恤被撕成了碎片,但是他居然在幾分鐘后睜開了眼睛,并且住院一周后康復(fù)了。該男子之所以不難不死,也是因為通過其身體的電流不大的原因。
來源:《亮報》2009年11月18日科普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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